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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法律学者系列讲座”第3期成功举办,由香港中文大学曾思博士主讲
2022-06-29   审核人:

2022年6月28日晚上,由山东大学港澳台工作办公室主办、金年会登录承办的“港澳法律学者系列讲座”第3期成功举行。本期讲座主题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中国道路》,主讲人是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曾思助理教授。金年会登录黄岳老师主持了本次讲座。讲座邀请了金年会登录应飞虎、慕子怡老师作为讨论嘉宾。讲座采用线上的方式进行。


曾思博士在演讲中指出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社会资本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逐步发展。传统金融监管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引入股东责任制度。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可以分为“内部股东加重责任”——仅要求金融集团内部的控股公司承担加重责任,以及“外部股东加重责任”——即股权分散的金融机构之外部股东的加重责任。这一分析框架对我国的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背景也是引入股东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由过去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逐渐转向多种所有权类型的金融机构出现在市场中。第二是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但私有银行的逐利性更强,也更脆弱,其风险容易蔓延。第三,国家的控制权属于行政控制,可以削弱逐利动机。

我国用以规制非国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措施主要有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其中,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需要提交保费,用于提供流动性。其优势是可以有效进行事前防范。但传统的金融监管措施也有其弊端。在这些监管措施下,风险水平难以评估,因此也难以根据风险进行调整。另外,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接下来,曾思介绍了股东责任的不同模式,并对不同模式的股东责任进行法经济学分析。

双倍责任制度是指银行的股东在银行资不抵债时不仅失去所有的股权投资,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但该责任加重而不连带,责任数额一般是投资股票的面值。双倍责任可以避免个人股东将股权转移给空壳公司以逃避责任。但其缺陷在于,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侵权人无从判断众多的公司股东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承担加重责任。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双倍责任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个人投资者一般能够承担责任,除非个人破产。该制度在突破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有效限制了信息成本。

最后,曾思教授介绍了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为半穿透式半集中式,加重责任只穿透至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且股权相对集中。半穿透式特点带来以下问题。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有较多外部股东,导致责任追究面临困难。第二,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权结构及股权转让有损投资效率。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股东可以再通过多种方式规避或隔离风险。半集中式特点也带来问题。首先,在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全资持股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要求其对金融机构承担加重责任可能会 导致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其次,即使金融控股公司持有金融机构过半数表决权之股份,对于某些重大公司决议如重大资产 出售、增减资本等情形,仍然需要股东超级多数表决。

在讲座的互动环节,曾思与线上的听众进行了交流。金年会登录飞虎、慕子怡、黄岳几位老师参与了讨论。就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这个话题。线上的听众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相比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如今引入新的监管手段是否属于国家顺应经济发展的一种措施?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否突破了有限责任制度?针对这些提问,曾思教授一一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在热烈而又活跃的探讨氛围中,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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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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